今天看到一則新聞

國務機要解密就告 綠委:馬應三思【中廣新聞網】



    前總統陳水扁辦公室認為,如果馬總統要把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解密,就告馬英九涉及內亂外患罪,對此,民進黨立委強調,馬總統不要為了打擊阿扁,就洩漏了國家機密,這樣任意解密,當然會涉及內亂外患的罪名,而且國民黨更不該在此時用政治議題,來轉移物價上漲的民生困境。(程平報導)



    如果馬總統真的為了要幫助司法釐清國務機要費案的案情,就將相關的卷證解密,陳前總統辦公室認為,這樣的行為還是會觸犯了內亂外患的罪名,對此,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強調,國家機密重於一切,如果只是為了打擊阿扁,馬總統應該要三思。

   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則批評,對國務機要費解密,是企圖利用政治議題轉移民生問題的焦點。

    民進黨團也認為,既然國務機要費是機密文件,馬總統要輕率的解密,當然涉及到內亂外患罪,身為一國的總統,不能兒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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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這一則新聞吸引了我的興趣,但是我不曉得這些民進黨立委大人們,是否真的有看過國家機密保護法,於是我上網查法規資料庫,有些條文似乎有些意思喔~~~

國家機密保護法<<節錄>>
第五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,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。
       核定國家機密,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:
       一、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。
       二、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。
       三、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、法人、團體或機關 (構) 之不名譽行為。
       四、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。

第二十七條
       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,自動解除機密。
       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,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,亦自
       動解除機密。

第二十八條
       國家機密核定之解除條件成就者,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,由原核定機關
       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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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基本上,本人非常主觀的認為,這些所謂絕對機密的機密,在本案爆發之前,根本未列任何機密等級,直到案情對其不利時,才緊急核定機密等級,很明顯的是違反第五條第一款啊~~

    再說,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,馬總統本來就有權決定是否解密或是降低密等,而陳前總統應該歡迎馬總統適度解密或降低密等,以還其清白才是,怎麼會阻止馬總統呢??莫非,嘿嘿嘿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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